鄂州市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鄂州市再就业工作,支持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金融机构对吸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鄂政办发[2006]98号)有关精神,结合鄂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贷款对象为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三条 对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鄂州市各商业银行和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此种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鄂州市财政各负担一半。
第五条 鄂州市财政对开办此种贷款的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当期实际发放金额的0.5%。
第六条 银行发放此项贷款发生的呆帐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鄂州市财政部门各承担一半。贷款核销具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企业自愿申请,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进行贴息资格审查认定,商业银行自主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贷款条件及方式
第八条 贷款条件:
一、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
二、取得鄂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鄂州市财政局出具的有效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三、银行规定的其它贷款条件。
第九条 贷款方式:
具体贷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贴息额度、贷款利率及期限
第十条 银行应按照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数量、资金需求及企业的经营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万元。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含浮动)执行。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具体期限由放贷银行根据企业经营需求合理确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先到鄂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认定;在取得鄂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附表1)后,方可申请此项贴息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如实填写经办银行提供的贷款申请表(书),同时提供由鄂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及银行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对此项贴息贷款申请,应根据相关法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及时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提前还款等变更合同内容的,应提前与经办银行协商,经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贴息及手续费拨付程序
第十七条 贴息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在贴息贷款期满并正常还本付息后,向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财政部门在每个年度结束后的30日内受理贷款贴息申请,受理对象为上年度内贴息贷款期满的符合条件的小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申请贷款贴息时,需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办理贴息贷款时,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经办银行签注贷款金额和期限的《鄂州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贴息贷款申请表》;
(2)办理贴息贷款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复印件;
(3)在贴息贷款期间和到期后,向经办银行还本付息的所有凭证;
(4)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财政部门在收到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申请后,经审核确认,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至符合条件的小企业。
第十八条 手续费申请程序
财政部门在每个年度结束后的30日内受理贴息贷款手续费补助申请,上个年度内有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贴息贷款到期的经办银行,向财政部门办理手续费补助申请。
经办银行需向财政部门提交《鄂州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贴息贷款还本付息清册》。
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的有关材料后,经审核确认,将手续费补助拨付至经办银行。
第六章 贷款核销损失补偿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
第十九条 各银行对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呆账,应先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的规定申报呆账核销,在通过各银行市级机构向鄂州市财政局申请呆账核销损失补偿资金。
各银行市级机构应按季对本系统内的呆账核销情况进行汇总,并附呆账核销的相关审批文件,于每季后10日前报送鄂州市财政局。
财政部门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对各银行市级机构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批复,并将呆账核销损失补偿资金拨付各银行市级机构。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银行积极开展此项贷款业务。
鄂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有贷款需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并负责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证明》。小企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 143号)执行。
鄂州市财政局负责定期审核、拨付贴息资金、手续费补助及贷款核销损失补偿资金,并对上述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各银行市级机构负责对本系统此项贴息贷款的统一管理,同时统计汇总本系统此项贴息资金、手续费补助金额及贷款核销损失补偿资金,并定期报财政部门;各经办银行负责此种贴息贷款的发放、收回和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银行可根据《贷款通则》及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鄂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鄂州市财政局共同解释。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日期: 单位:人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
|
营业执照编号 |
|
|
工商登记证号 |
|
|
税务登记证号 |
|
|
企业类型 |
|
|
经营项目(范围) |
|
|
职工总人数 |
|
|
成立时间 |
|
|
地址 |
|
|
企业法人代码 |
|
|
企业法人身份证号码 |
|
|
企业联系人及电话 |
|
|
当年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情况 |
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 |
|
|
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率% |
|
|
缴纳社会保险人数 |
|
|
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公 章:
主管负责人:
年 月 日 |
市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公 章:
主管负责人: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