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补贴的对象是:
1、2003年、2004年、2005年在政府投资购买和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上就业的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的“4050”人员和一家二人以上下岗失业的人员;2006年在政府投资购买和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就业且签订一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下岗失业两人以上的家庭及“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
2、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下岗失业两以上的家庭及“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 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人员。
3、持《再就业优惠证》且难以再就业的“4555”国有特困企业下岗困难人员。
4、持《湖北省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为除外)。
补贴标准为:
1、在政府投资购买和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2003、2004、2005年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就业援助对象只补贴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不追加基本医疗保险。
2、持《再就业优惠证》的 “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下岗失业两以上的家庭及“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灵活就业后经市劳动就业机构认定的,社保补贴标准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率计算的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
3、国有特困企业下岗难以再就业的“4555”困难人员按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逐年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至法定退休年龄。
4、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吸纳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标准为单位为被吸纳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
鄂州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