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劳社发〔2008〕35号
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和维护社会稳定,帮助地震灾区因灾失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尽快恢复就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对地震灾区组织实施就业援助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搞好调查摸底和认定工作
各地要立即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争取民政部门的支持,对辖区内来自灾区的务工人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尽快摸清来自灾区特别是重灾区及我省对口援助的雅安市汉源县的务工人员在本地区的人数和工作生活情况,凡是来自地震灾区务工人员,凭地震灾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发放的相关证明对其进行身份认定,对年龄、就业愿望、培训要求等情况进行登记。对来自地震灾区务工人员要填报就业状况登记表,本年内每月底上报一次。同时,做好我省从地震灾区返回务工人员的统计工作。
二、多渠道收集开发就业岗位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开辟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收集筛选一批适合灾区务工人员的岗位信息,积极与灾区劳动保障部门联系,适时将岗位信息送到灾区,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入。省劳动保障厅和楚天都市报携手启动了“为灾区同胞找工作”活动,面向社会征集就业岗位。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参与这一活动。
三、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设专门服务窗口或服务区,实行专门帮扶,设立就业绿色通道,开辟就业直通车,为灾区在鄂和新入鄂务工人员免费提供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全程免费就业服务;对不挑不拣的,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推荐其上岗就业。省劳动保障厅将适时组织我省用人单位赴灾区或在省内开展专场招聘活动,实现岗位与劳动者的对接,提高求职招聘成功率。
四、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援助
将灾区在鄂和新入鄂务工人员纳入我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对需要培训和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补贴。
五、落实就业政策扶持
对企业吸纳灾区劳动者的,可享受我省现行的就业相关优惠政策。对用人单位吸纳地震灾区来我省务工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补贴。对在我省参保的灾区务工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灾区务工人员可优先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来自地震灾区的“零就业家庭”,提供我省“零就业家庭”援助政策,确保实现至少一人就业。对在鄂务工一年以上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灾区农民工失业的,可给予发放失业保险金等待遇。
六、引导督促用人单位提供系列人性化服务
各地要协同用人单位认真做好在本地的灾区务工人员的思想工作和安抚工作,努力解决他们在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从感情上、生活上切实关心、关爱他们,保持其思想和生活的稳定。妥善处理好抗震救灾期间灾区在鄂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保证灾区在鄂务工人员能够及时返乡和顺利重返工作岗位。各地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带薪年休假规定。引导督促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灾区劳动者要提供住宿,报销来鄂务工的路费,预支一定工资作为生活费,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为同被录取的灾区夫妻提供独立房间。发动组织用人单位和我省就业服务机构,在车站码头设立接待点,送灾区群众到省内企业上班。
七、精心组织领导
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带着对灾区人民的深厚感情,认真抓好抓实。要将我省对口援助的雅安市汉源县的务工人员作为就业援助重点。对地震灾区的就业援助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上述相关特殊政策在抗震救灾期间有效,此后统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为切实加强地震灾区来我省务工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领导,省劳动保障厅决定成立支援地震灾区就业援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邵汉生;副组长:周腊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就业局,主任:皮广洲;副主任:高忻、党铁娃。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收集援助工作情况。
要加强情况通报和宣传。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情况,通报信息,并尽快将灾区劳动者在本地务工的情况和要求,以及相应的工作安排上报省劳动保障厅;遇有紧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使灾区劳动者感受到湖北省委省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关心和维护灾区人民利益的决心、信心和政治责任感。
请各地将援助工作负责机构和联络员名单于6月11日前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对灾区就业帮扶的情况,请在今年内于每月月底前报省劳动保障厅。
联 系 人:郑留克
联系电话:027-87234882
传 真:027-87360529
邮 箱:jyksong@163.com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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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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